上海发布《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
为了加强集中空调(即中央空调)通风系统卫生管理,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,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8日发布《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》,办法共27条,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主要内容包括:1、界定适用范围;2、明确管理部门;3、细化了设计、竣工验收以及日常运行的卫生要求;4、强化了卫生检测制度;5、建立了清洗、消毒制度;6、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服务的职责。
《办法》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域内商业建筑、办公建筑、文化、娱乐建筑、交通建筑、教育卫生建筑、居住建筑等公共活动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。
《办法》规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、湿度、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,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、输送、分配的所有设备、管道及附件、仪器仪表的总和。
《办法》规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行时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:1、空调机房保持清洁、干燥;2、冷却(加热)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;3、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、腐蚀、积垢、积尘、霉斑,排水应通畅;4、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,做好过滤、缓蚀、阻垢、杀菌、灭(除)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;5、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,风管内不得有垃圾、动物尸体及排泄物;检修品能正常开启和使用;6、各种风品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、潮湿、霉斑或滴水现象;7、加湿、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积垢、积尘和霉斑。
《办法》规定,管理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卫生要求,应当按管理标准对系统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测,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。
《办法》要求,在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、暴发、流行时,应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、消毒、更换或关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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