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源领域被国务院纳入特许经营范围融资渠道拓
:4月21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通过了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,明确可在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环保、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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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指出,开展上述领域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,可扩大民间投资领域,激发社会活力,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,与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“双引擎”。
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宽。上述办法指出,特许经营项目可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,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,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,发行项目收益票据、资产支持票据、企业债、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。
从市政扩展到多个领域
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。特许经营在各地有诸多实践,但在《办法》出台之前,有关特许经营别的规范,仍然是2004年由住建部出台的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,各地实践多以此为依据,特许经营需经招投标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,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好产品和服务标准等。
但2004年版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只包括城市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、公共交通、污水处理、垃圾处理等行业,这次通过的《办法》将范围扩大到包括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环保、市政等多个领域。
国家发改委投资所投资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,在新《办法》出台之前,市政领域之外的特许经营,往往采用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,由政府授权、签订协议、交由特定企业。
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表示,此前有些地方采用的是“类特许经营”做法,地方政府并不授予特许经营权,但一些公用事业仍选择社会资本投资。
至于《办法》出台后对社会资本将有什么好处,刘世坚表示,明确特许经营范围,在市场准入上界限更清晰,能消除一些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;因特许经营有一定的独占性,投资运营相对有保障;特许经营对应一定的收益权,在银行融资上有增信功能。
对于参与特许经营的市场主体,《办法》指出,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,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、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。
刘世坚表示,上述办法未对市场主体做出差别化的规定,但境外法人参与国内项目,需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,这个目录里对外商投资领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。
《办法》还指出,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,并简化规划选址、用地、项目核准等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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